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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14号
2009-08-17

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9〕114号

公布日期:
2009-08-17

施行日期:
2009-01-01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2009年8月17日

附件: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累计金额
1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2(一)营业收入合计(3+8)
31.主营业务收入(4+5+6+7)
4(1)销售货物
5(2)提供劳务
6(3)让渡资产使用权
7(4)建造合同
8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9(1)材料销售收入
10(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1(3)包装物出租收入
12(4)其他
13(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4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15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6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7二、财产转让收入
18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9四、利息收入
20五、租金收入
21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2七、接受捐赠收入
23八、其他收入
24收入总额合计(1+17+18+19+20+21+22+23)
25减:不征税收入
26免税收入
27应税收入额(24-25-26)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第2行=第3+8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第3行=第4+5+6+7行。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纳税人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第8行=第9+10+11+12行。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第13行=第14+15+16行。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6.第17行“财产转让收入”:填报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0.第18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等。

7.第19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8.第20行“租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9.第21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第22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1.第23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2.第2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报纳税人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所有应税收入,第24行=第1+17+18+19+20+21+22+23行。

13.第2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需凭相关文件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14.第26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需凭相关文件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15.第27行“应税收入额”:填报纳税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行“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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